“新希望奖学金”管理条例
为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实践成才,作为企业回报社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希望集团)与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下简称学院)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新希望奖学金”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新希望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新希望集团通过德阳红十字会一次性向学院定向捐赠35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新希望集团可派员工到学院培训,同等条件下享有选用学院毕业生的优先权。
第三条 与学院共同完成奖学金的审批。
第二章 学院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院重建的一号教学楼冠名“永好楼”。
第五条 从2010年至2039年,学院每年拨款10万元,其中5万元特设“新希望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具有创新精神的普通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学生,促进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钻研,勇于探索
第六条 新希望集团需要时学院可安排学生到该集团实习。
第七条 认真开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主动适应行业人才需求的变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认真组织开展获奖学生的推荐与评选。
第九条 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的颁奖活动。
第三章 入选基本条件
第十条 热爱祖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积极向上、心理健康、举止文明、乐于助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操行成绩达到优秀等级。
第十一条 前一学年成绩(理论和实践)单科学分绩点不低于1.7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
第十二条 在科技创新、见义勇为、技能竞赛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在相同条件下优先。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体育健康测试应达到合格以上。
第四章 奖励人数及金额
第十四条 “新希望奖学金” 每年评50人,1000元/年人。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每年九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奖助学金认定评议小组”推荐,系部“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审查,确定入选名单,进行全院公示,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奖学金每年原则上限额50人,如符合条件者不足50人,则结余金额可追加到下一学年度,并在符合条件者中适当增加获奖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