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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1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用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网络消防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结算资料对工程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核、评价及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归口管理,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应予以配合。审计处可根据工程项目特

点和工作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评价等工作;

(二)根据学校年度建设工程计划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申报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计划,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方式,按程序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四)组织召开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的联席会议,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六)协助学校招标采购部门做好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工作。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管,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七)积极配合和支持相关单位(部门)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出具审计报告,提出管理建议,并对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定期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发现问题;

(三)积极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

(二)对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初审,及时将送审资料、初审结果一次性完整报送审计处;

(三)及时报送备案项目清单,配合完成备案项目审计工作。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及时、完整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对结算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及时回复审计疑问,主动配合解决争议问题。

第三章 审计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均应当按本办法实施。工程造价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行审计;5万元以下的,签订合同后报审计处备案(附件1),审计处进行抽查审计,未抽审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签订施工固定总价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签订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完整且经过审批的工程资料报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未经审计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结算付款。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行政策文件是否合规;

(二)项目的立项批复情况、工程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三)工程项目有无超概算、超预算问题;

(四)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履行,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五)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备,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规;

(六)隐蔽工程是否进行验收,相关记录和资料是否完整、合规,竣工图纸是否与现场情况相符;

(七)竣工结算资料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套用定额子目及价格是否合理,各项费用计取是否准确;

(八)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零星维修和应急维修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采取备案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零星维修和应急维修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

第四章 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产生的审计费用从审计专项经费列支。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与审计最终审定金额相比,审减率在5%以上的,超过5%部分的效益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施工单位拒不缴纳,在办理财务支付手续时审计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减。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办理结算审核确认(定案)和支付尾款的规定。项目竣工结算经审计后,学校相关部门凭审计报告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定案)、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审核确认(定案)和支付工程尾款,项目审计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留足尾款。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的对口报送单位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送审。送审资料按照《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目录(不仅限于)》(附件2)准备。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初审后,将《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工程项目结算资料报送审计通知》(附件3)、《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登记表》(附件4)、《承诺函》(附件5)和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高估冒算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予剔除;经审查的送审金额比合同金额增加10%及以内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资料;送审金额比合同金额增加10%的,按照学校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需送审的竣工结算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10日前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送审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审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送审资料进行全面审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审计报告及其相关结算资料进行复核确认,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按照《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确认(定案)表》(附件6)签字审批后,出具书面报告。审计结束后,工程送审资料退回工程管理部门,由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项目结算书,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若因施工单位原因产生的漏算、少算项目等,原则上不予补充。在审计过程中,因相关单位不配合、送审资料不完整或补充资料不及时,导致审计延时等后果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全程配合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必要时应对审核事项进行签认。

第二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及时回复有关审计质询。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按照《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流程图》(附件7)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时间是指从接收完整结算资料至出具初步审核意见的时间。完成时间原则上一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因存在争议或有关部门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审计中断,审计时间顺延。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应属于同一项目的工程分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争议问题处理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的争议,以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工程量的争议,以现场测量、复核为准;

(三)其他争议与分歧,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或依据学校相关议事决策制度研究处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内部控制管理存在问题,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及时纠正;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由审计处及时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发送整改通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报送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对审减率超过20%的施工单位,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