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业务活动。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全面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是学校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工作人员,严格聘岗标准,接受内部审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条 审计处按学校要求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按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或予以公开。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及开展相关工作: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政策措施及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事项情况;
(二)预算管理情况、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务决算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基建工程、装饰装潢、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
(九)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十)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三)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和学校相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同被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要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审计处要严守保密纪律,资料数据获取、存储、使用中不得违反保密纪律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推动学校体制、机制与制度建设,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明确职责,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立项。审计处按照学校要求和委托,结合审计实际,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准备。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工作组,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还应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审计人员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实施过程中,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终结。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初稿,报审计处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处应进行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档案。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七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建立健全整改机制,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等相关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条 加强审计督促检查,建立整改落实协同机制。学校应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建议书,为学校健全内控、完善管理提供建议。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重要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单位绩效评价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执行情况较好、为学校带来显著正面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与追究,情节较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内容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或有其他未尽事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