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收费工作透明度,彻底治理乱收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等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收费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对校内收费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的调整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
第三条 收费公示由收费单位执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并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四条 实施收费的单位应在收费地点以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并在学院官网信息公开专题栏目中,向社会和学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学校招生部门应通过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及网络等形式,对学校教育收费事项及对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的政策予以公示。
第五条 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政策变动时,收费公示单位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六条 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公示的检查和督促工作;学校纪委办、监审处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生教育收费公示接受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八条 公示期应从收费前至少三天起始,并覆盖整个收费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计财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