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已于2022年11月19日废止)
第一章 总则【本办法已作废,请使用2022年制定的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到学院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以外的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按照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出差前详细填写《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未经批准的出差,所产生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本办法已作废,请使用2022年制定的新办法】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飞机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级干部和正高职称人员 | 普通舱经济舱 | 二等舱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中层干部和副高职称人员 | 普通舱经济舱 | 二等舱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普通舱经济舱 | 二等舱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本办法已作废,请使用2022年制定的新办法】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 别 | 标 准 |
院级干部和正高职称人员 | 430 |
其余人员 | 300 |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可以提供公务卡结算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本办法已作废,请使用2022年制定的新办法】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
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内 | 省外 |
内地 | 甘孜、阿坝、凉山 |
标准 | 100 | 120 | 新疆、青海及西藏120,其余省100 |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本办法已作废,请使用2022年制定的新办法】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本办法已作废,请使用2022年制定的新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计财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擅自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等合法有效凭证。所提供的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等发票在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上必须保持一致。
住宿费、机票、车票等支出按照《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到企业锻炼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培训举办单位未统一开支的,凭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的会议通知所注明的“食宿自理”字样的证明,方可按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学院书记和院长差旅费交叉审批,副院级领导的差旅费由院长审批;部门副处级及其以上人员的差旅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其他人员的差旅费由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批(各系、部人员出差由系主任审批),部门其他人员出差地点在外省的还需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探亲交通费、住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本办法已作废,请使用2022年制定的新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额度,对出差事由、人员、时间、票据的真实性审批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票据是否真实、合法;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采取伪造、虚列出差事项、购买票据、涂改票据等手段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差旅费审批随意,不符合实际差旅事项的;
(三)差旅费开支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财务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核实对经办人所报销费用总额予以全部追回,并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借支差旅费应及时报销,原则上应于出差结束后7日内到学院计财处报销。教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差旅费支出,须按照《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在还款报销日前及时报销。未在还款报销日前及时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由教职工自行负担。
第八章 附则【本办法已作废,请使用2022年制定的新办法】
第三十条 差旅事项涉及审批权限、程序、公务卡管理等事项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原有的相关制度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