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要求,明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学院改革开放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全面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之中,与学院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学院要探索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加强对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持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重视对干部行政行为的民主监督。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着力从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加强对项目审批、大宗采购、经费、基建、招生、考试、收费、人事管理等方面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院基建项目招投标制度、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等制度,推行学院收费银行代收制度。
第四条 学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廉洁从政意识,正确对待权利和个人利益;要增强党的意识、廉洁自律意识、纪律意识以及接受监督意识,用权要慎重,律己要严格;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教育作用,提高党员、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的能力。
第五条 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实施办法。实行领导干部定期“述廉”制度,建立廉政档案。坚持院务公开制度,通过专设公开栏、职工大会、广播等形式,公开关系师生员工利益的事项,增强办事、决策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
第六条 完善举报制度,设置举报信箱、电话,加强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举报和审计中发现的线索,认真组织调查。对实名举报,受理部门在三个月内向举报人反馈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侵害国家和学院师生利益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招生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案件要认真查处。
二.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院长负总责。党委书记、院长对学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分管的处室负责人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对本总支、支部范围内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院纪委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一)根据学院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协助党委、行政制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并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
(二)协助党委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及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负责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政鉴定工作。
(三)按照学院党委的部署,履行对全院各部门和处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按照规定和权限对学院有关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初核、调查、处理。
三.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严格执行五项廉政承诺,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一)坚决拒收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凡是给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一概拒收,拒绝不了的立即上交组织,记录在案,并由纪检部门严肃查处送钱送物的人。
(二)坚决制止跑官要官。凡是向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不但不向组织部门推荐,而且要记录在案,注意观察;对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切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各项事务,特别是关系到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更要高度重视,依法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
(四)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决不越权,更不滥用权力,自觉接受监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不违规干预招投标、采购工作,不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他人谋取私利和不正当利益;相关工作人员和亲属不利用班子成员影响谋取私利。
(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敢抓敢管,做好表率,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廉政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及学院各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三)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行政领导及学院各部门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实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四.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院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履行职责不力的予以批评督促。
第十六条 各部门每年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学院纪委。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班子、部门领导干部在专题民主生活会或年终述职报告中,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履行责任和廉政、勤政情况。
第十八条 学院纪委负责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追究责任。
(一)实行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批评教育,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进行。
(二)组织处理,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纪律处分,由学院纪委负责。
(三)对学院各部门正职领导的批评教育,由学院党委负责;部门副职领导的批评教育,由学院分管领导和部门正职领导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规定,必须实事求是的查清问题,分别一般、较重与严重的违纪情节,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以及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
六.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