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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总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党委领导下,为充分发挥院长行使行政领导与指挥职能而建立的,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学院重要事项并做出决策的会议制度。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在时亦可由院长委托一名院领导主持。具体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院长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院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院领导出席方可召开。

二、议事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院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党委(扩大)会议决定,由院长或院长责成主管副院长负责组织实施。

1.学院发展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办学中的重大问题。

2.学院办学指导思想,行政工作方针及教学、科研、生产、管理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

3.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

4.行政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方案。

5.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工程立项、招标;重大经费开支项目。

6.监察、审计中的重要问题。

7.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可能影响全局稳定的事项。

8.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由院长提交党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分管院长或有关部门提出方案,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分管院长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学院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2.行政工作计划、安排、总结。

3.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各类行政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师生员工的重大奖惩。

4.人事管理与劳动分配制度的实施细则;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的重要事宜。

5.师资队伍、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的实施方案和人员的选聘。

6.财务管理的执行计划、规章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

7.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科研工作的有关重要问题。

8.后勤保障、院办产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重要问题。

9.国有资产、设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0.学生管理、思想品德教育的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管理、发放制度;

11.有关招生与就业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

12.基本建设规划和项目设计方案;基本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13.重大经济承包方案或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方案。

14.外事工作计划,与国内外院际合作交流的原则、项目计划及有关重要问题。

15.院长向教代会所作的行政报告与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审议的重要事项,以及教代会提案的处理。

16.涉及学院全局的院内外综合性重大问题。

17.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的贯彻实施意见。

18.院长决定提交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院级领导提出,学院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审定。重要议题要由院长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日常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事先末列入议题的事项,原则上不临时动议。确需会议临时讨论决定的问题,由会议主持者安排

议题确定后,经院长批示由学院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九条  凡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准备好成熟意见后,再上会讨论。准备的要求是:在提出问题和汇报事项的同时,要有详实的分析,并提出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方案和意见。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要提前送交院领导,事先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条  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分管负责人亲自汇报。业务性强、情节复杂的议题可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汇报议题必须做到事实情况清楚,情节具体确凿,政策依据准确,处理方案有相应的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在讨论、决策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使每位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发言要紧紧围绕主题.言简意赅、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归纳,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  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随意改变。如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院长办公会决定时.必须经院长同意,交办公会议复议。

第十三条  凡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党委(扩大)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后,应根据需要由院办制发会议纪要或决定事项通知。凡属于会议重要决定,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催办、检查、落实,催办结果要向院长汇报,必要时应写出专题报告。督办检查工作由院办负责。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内容需要保密时,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外泄漏。会议记录由院办妥善保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