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人员和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人员和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含已经注销或过期但仍含有有效签证的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中层领导人员包括学校中干正职、中干副职。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重点部门包括学校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审处)、人事处、计财处、资产采购与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办。
第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和重点部门工作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应定期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中层领导人员和重点部门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并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内容或协助有关单位完成变更手续。
第七条 新提拔的中层领导人员或轮岗至重点部门的人员应在到岗后10日内主动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和重点部门工作人员申办、补换发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到党委组织部进行备案登记。申领到证件10日内,应主动交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中干正职领导人员须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表》,书面报告新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第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和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因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需因私出国(境)的,应履行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可在党委组织部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回国(境)后或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在10日内将所持证件交还至党委组织部。中干正职领导人员须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表》,书面报告新发生因私出国(境)情况。
第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和重点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一)不按时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二)不如实报告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的;
(三)拒不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四)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五)其他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中层领导人员和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使用和登记,做好日常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校领导、院系党组织书记、职能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对中层领导人员和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审批职责,加强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