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4-1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建立和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立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为学校完善教育教学管理、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依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咨询信息,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性质

教育教学督导是教育教学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为主动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督促、检查与指导的一项重要机制教育教学督导能全面、及时地反映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信息,为学校规划、协调、控制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机构及人员构成

教育教学督导室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专门机构。教育教学督导室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负责对全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反馈、咨询和指导。教育教学督导室由主任、副主任和专、兼职督导人员组成,主任由学校副校长担任。

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员由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威望较高、身体健康的在职或退休教师担任,由督导室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遴选推荐,院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督导员应覆盖学院的各大专业类别。

第四条教育教学督导职责范围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目的,“督”、“导”结合,以导为主,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督”和“导”作用,对全校教育教学以及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督导,

教育教学督导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等。

学校实行二级督导制度,具体日常督导工作由教育教学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正常履职。

第五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了解全校各个系(部)、各专业教学环节中有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教风、学风等方面的情况如备课、上课、教书育人、批改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实验实训环节等的实施情况,以及学生的反馈情况,对在各教学环节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2.督导教师教育教学情况。了解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督查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质量,检查教学资料的使用情况,随机听课,了解教师授课状况。通过网络平台形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进行评议,及时与各系(部)和相关教师沟通信息。
3
.督查班级导师、辅导员(班主任)育人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

4.督导教育教学管理情况。督查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参与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并作出客观评价。了解师生对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针对教育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5.督导育人环境情况。对学校和各教育教学单位的教学基本设施、教学条件、文化环境建设等进行督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6.反馈教育教学督查情况。主要反馈教育教学现状、过程和教育教学与管理中所出现或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教风、学风的建设情况及时评价并反馈到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意见,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7.参与评估、考核、评优等项工作。参加学校和各教育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和教育教学评优评先工作。

8.开展教育教学专题调查和研究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和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9.调查研究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的情况。
1
0.参与教学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11.推广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对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第六条教育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教育教学督导员应根据教育教学督导室的各项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督导活动,努力完成督导室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2
.教育教学督导员对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第七条建立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

1)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督导专题工作会议,主要根据学院的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教育教学工作目标提出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学习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和材料,提高督导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听取督导员的工作交流报告,并通报有关执行情况,总结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优秀督导员进行表彰。

2)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专题调研会议,针对一段时间较为突出的问题作专项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

3)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教育教学的工作会议。

2.听课制度

由督导室每学期制定听课计划,督导员接受听课任务后,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课堂听课。听课过程中,既要关注教师教学,又要关注学生学习状态,做好听课笔记,课后及时向被听课教师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课堂教学评价标准要求,在督导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有关信息。

对学生反映意见较多或有争议的教师,应向督导室提出延伸跟踪听课申请。

3.优秀教育教学方法推广制度

推广教育教学中的新成果,不断发现各系部在教育教学方法、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新做法、好经验,通过各种媒体、不同渠道进行推广介绍。每学期举办至少1次公开示范课,引导、推广优秀教学方法和老师,强化导向作用,同时对有关问题进行诊断性改进。

4.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教育教学督导室接受全校教师和学生就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和评估等方面的举报、申述和投诉,督导室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及时反馈给学院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共同进行调查,协调解决。

第八条建立教育教学督导保障协调机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为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应有的政策和经费支持,以保障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正常开展。学院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育教学督导室的工作,对教育教学督导室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学校对教育教学督导员发给适当的报酬(办法另定)。对于优秀督导员进行必要的奖励。

学校督导室参与对教学系部的目标考核工作。

第九条 解释修改与实施

本条例由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教育教学督导室根据本条例制定各方面的工作相应的实施细则并适时修改和完善。

本条例经学院院长审批后下发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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