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使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具有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具体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流程,使质量标准提出的关键因素和关键环节处于严格受控状态的管理措施和质量要求得以落实。

第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领导机构是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主持的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在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的职责是:

1.统一领导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2.监督各个工作机构执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的情况和监督单位实行监督的情况;

3.决定有关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管理机构是质量控制办公室(简称“质控办”),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作;

2.组织实施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

3.汇总、统计各个工作机构和监督单位等提交的有关表格、数据、报告等信息;

第五条 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的工作机构是学校的各有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学生处、招就办、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宣传部、监审处、图书馆、信息中心等,以及各学院和实习工厂,其在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的职责是:

1.制订相应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及质量子目标;

2.制订实现教育教学质量子目标的工作计划;

3.组织并具体实施以上计划;

4.根据监督系统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和改进。

上述各项子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各学院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改进工作。

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分别对主管校领导负责。

第六条 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系统是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系统。主要由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管理员及全校师生实施监督。

1.日常监督:每个工作机构设质量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执行教育教学质量保证项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定点监督:由专门的质量监督单位对教学的质量控制点进行定点监督。实施定点监督的单位可以是督导委、质控办、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等;

3.定期监督:由质控办定期组织检查和评审;

4.公众监督:由学校开通各种渠道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公众监督。

第二章 教育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实施

第七条 教育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责任人是校长。

第八条 教育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质量目标;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教学诊断与改进。

第一节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

第九条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责任单位是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定位和办学思路,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证相应的“人、财、物”的投入。

第二节 质量目标

第十一条 质量目标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责任单位是校学术委员会,由教务处、质控办、学生处、招就办、科研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及学校定位,明确指导思想。

第十三条 在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组织下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招就办等部门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指导思想,制(修)定人才培养总体目标,以及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理论知识、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实践训练及能力培养等方面的质量目标和要求,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确保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经费的投入和及时到位。

第三节 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专业设置项目责任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教务处组织二级学院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人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学校专业设置规划,审阅教务处提出的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及新专业的初审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审定。

第十八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新专业申报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学院申报的新专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责任人;

2.开展对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研工作,提出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报项目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新专业申报的有关规定,需要申报新专业的学院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根据社会的发展需求,做好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的专业设置规划,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及新专业的初审意见。

第四节 管理评审

第二十一条 管理评审项目负责人是校长,由质控办、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质控办应负责组织好每三年一次的管理评审包括对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评审以及对职能部门和学院的管理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评审,由质控办提出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教务处提出学生培养质量状况的分析报告,招就办提出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反馈意见及满意度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职能部门和学院的管理评审,职能部门和学院应按照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的要求,在每学年末提交执行教育教学质量保证项目的年度质量报告,交质控办备案;在三年一次的管理评审中做好自评工作,提交执行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质控办应组织好质量管理员对本部门教育教学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质控办应在每学年末提出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年度报告,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质控办应将管理评审结果包括对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过程管理和对职能部门和学院的改进意见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根据管理评审的结果对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改进措施,并由质控办予以落实。

第二十八条 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应根据反馈的评审结论和意见制定改进措施,做好改进工作,并交质控办备案。

第五节 教学诊断与改进

第二十九条 教学诊断与改进项目负责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质控办、教务处、学生处、教师发展中心和各学院具体执行。

第三十条 质控办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会同教务处组织好三年一次的教学评估包括专业评估、专项评估等;

2.与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迎接上级部门进行的教学诊断与改进、专业评估、专项评估等的准备工作;

3.将评估结论反馈给各学院,并检查各学院的整改情况,报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制定的专业评估、专项评估的工作计划,并做好自评工作;

2.根据反馈的评估结论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做好改进工作,并提交质控办。

第六节 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质控办通过网站、信访等渠道对学校定位、质量目标、专业设置、职责和权限四个项目收集教师、学生和社会的反映,接受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质控办分析汇总公众监督中反映出的情况,报主管校领导审阅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同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

第三章 人才培养全过程质量监督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人才培养全过程的主要内容有:日常教学管理; 思想政治工作与学生奖励;学风建设;第二课堂;学籍管理;体育锻炼。执行责任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具体执行。监督项目的主要内容有:课堂教育教学质量过程监控;实践教育教学质量过程监控;思想政治工作、学风建设、第二课堂情况检查;学籍管理检查;体育教育教学质量检查。监督负责人是督导委负责人、质控办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督导委、质控办、各学院具体监督。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在课堂教育教学质量过程监控和体育教育教学质量检查的定点监督中,应做好以下各项监督工作:

1.检查各学院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包括:教师执行教学进度的情况、教师按课程表教学的情况、每学期开学、期中和期末进行教学检查的执行情况、考试管理和考场纪律情况、任课教师是否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2.落实教育教学督导员听课,并收集和整理校领导、督导委的听课意见;

3.检查体育部是否制(修)订公共体育课程教学大纲,体育教学是否按教学大纲进行,体育教学的效果是否满足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

4.检查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开展情况;

5.将检查结果及提出的整改措施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和相关学院、体育部。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在实践教育教学质量过程监控的定点监督中,检查各学院执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包括:实践教学内容;实验课程的比例;对毕业综合实践等环节的计划落实情况,实践教学内容和体系是否符合教育教学质量要求。

第三十七条 质控办在学籍管理检查的定点监督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教务处是否制(修)订学籍管理条例;

2.学籍管理是否按照相关条例执行;

3.将检查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和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 质控办、学生处、团委、各系(部) 在思想政治工作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措施、学风建设、第二课堂情况检查的定点监督中,应做好以下各项监督工作:

1.检查各学院是否按要求和规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实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措施、开展学风建设、第二课堂和建设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工作,并评价是否符合教育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

2.将检查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宣传部、纪委办、监审处、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应在每学期末提出执行教学过程管理各项目的期末工作报告,报教学过程管理的责任人、各项目的执行责任人和质控办。

第四十条 质控办、教务处、纪委办、监审处、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应在每学期末提出对教学过程管理各项目实施定点监督的学期监督报告,报教学过程管理的责任人、各项目监督负责人和质控办。

第四十一条 质控办每学年末提出教学过程管理各项目执行情况的汇总报告,报校长及校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质控办每学年末提出对教学过程管理各项目监督情况的汇总报告,报校长及校学术委员会。

第四章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改进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改进的监督负责人是校长。

第四十四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改进的主要内容有以下监督项目: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 教育教学质量专题分析;教育教学质量的改进。

第一节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

第四十五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监督项目的负责人是教务处处长,由教务处、学生处具体监督。监督项目的主要内容有:1、课堂教育教学质量监控;2、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监控;3、不合格控制;4、毕业资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在课堂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监督项目中,应在每学年末汇总校领导和督导员听课的反馈意见和各学院提交的课堂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报告,对全校课堂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在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监督项目中,应在每学年末汇总学校对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结果和各学院提交的学院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报告,对全校实践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在不合格控制和毕业证书授予资格审查的监督项目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审核学生重修重考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学生重修重考决定;

2.每学期末对学生重修重考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3.每学期末对学生毕业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处在不合格控制和毕业证书授予资格审查的监督项目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制(修)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2.调查和确定学生违纪事实,负责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3.每学期末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条 教务处每学年末应根据课堂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不合格控制和毕业证书授予资格审查等监督项目的监控结果,提出综合报告和改进意见,报校长并反馈给培养人才全过程项目的执行责任人。

第二节 教育教学质量专题分析

第五十一条 教育教学质量专题分析监督项目的负责人是教务处处长,由教务处、招就办、各学院具体实施。本项目内容有:生源质量分析与跟踪;考试分析;毕业班学生问卷调查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毕业生的社会满意度调查分析。

第五十二条 教务处在本监督项目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制定考试试卷分析指标,组织各学院按分析指标对考试试卷进行分析、并汇总各学院的分析结果;

2.制定毕业班学生问卷调查表及分析指标,组织各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分析,并汇总各学院的调查分析结果;

3.制定毕业生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分析指标,组织各学院对毕业生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分析,汇总各学院的分析结果。

第五十三条 招就办在本监督项目中应制定生源质量分析指标,按分析指标对生源情况进行分析;制定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指标,组织各学院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分析,并汇总各学院的分析结果。

第五十四条 各学院在本监督项目中,应落实教务处、学生处教育教学质量专题分析的各项要求。

第五十五条 教务处应在每学年末提出教育教学质量专题分析的汇总报告,报校长及校学术委员会,并交质控办存档。

第三节 教育教学质量的改进

第五十六条 教育教学质量的改进监督项目的负责人是质控办主任,由质控办、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具体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在本监督项目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自行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记录,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措施,报质控办备案;

2.针对定期监督、定点监督和公众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的措施,交质控办备案。

第五十八条 质控办在本监督项目中,应收集和汇总各学院、各职能部门针对在定期监督、定点监督和公众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而制定的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并予以监督落实,每学期末将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关于落实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的情况,报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改进的监督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