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教师助教期间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
从2012年起,学院针对新入校未从事过教学工作且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建立了新教师助教培养制度,根据《新教师助教培养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新教师助教期间的劳务酬金按以下标准核发:岗位津贴参照行政人员津贴1标准执行,课时津贴按照行政津贴2的7级标准执行。助教期间至少全程跟听导师的一门课程,承担部分课时的试讲。助教期间试讲课时不计教学工作量。”
鉴于目前一些系部师资紧缺、教学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经院领导研究同意,各系部除了要继续严格执行“新教师助教期间试讲课时不计教学工作量”的规定以外,可以根据本部门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部分助教培养期间的新教师独立完成一些课程的教学任务,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交人事处、教务处备案,该部分独立完成的教学课时可以计入教学工作量并计发课时费。
请各系部于2012年10月底以前,将本学期《系部新教师助教期间独立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安排表》(一式两份)交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后,分别交人事处、教务处备案,以便审核教学工作量并计发课时费。
特此通知
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