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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教师助教培养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12-06-19 00:00:00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新教师助教培养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育人为本、提高质量”的方针,促进新进青年教师快速提高教书育人和工程实践能力,经学院研究,拟从2012年起,建立新教师助教培养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教师助教制度是针对新入校未从事过教学工作且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在学院、系部和导师指导下进行的一种系统培养培训制度。助教培养期原则为一年,助教在完成相关培训任务、履行助教职责和教育教学行政辅助工作基础上,经学院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二章 助教工作职责

    第三条 新教师助教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

    1.积极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学校主办的新教师培训,学习规章制度,增强教师基本素养,提高理论实践教学能力。

    2.积极参加学校和各系部组织的各种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技能竞赛、下企业锻炼和科研学术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实践技能。

    3.完成至少1年的助课工作,即在导师指导下,承担拟开课程有关理论和实践教学辅助环节的工作(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解习题课、指导实训实验等),全面接受教学基本功、基本技能训练。

    4. 至少全程跟听导师的一门课程,承担部分课时的试讲。

    5.在助教期结束时,向系部提交经导师审核的拟开课程的教案、习题集、实验实训计划等开课前教学准备的基本教学资料。

    6. 新教师担任助教期间,实行坐班制,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须完成系部或相关处室安排的教育教学辅助管理工作和产学研工作。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新教师助教工作期间,实行导师制。各系部应为每名新教师配备1名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科研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为指导教师,报教学副院长审批后,人事处备案。一名导师可指导1-3名新教师。

    第五条 导师应针对助教实际,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和培养项目。培养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初审,系主任批准后实施。导师应对新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学技能、教学规范、实践能力等进行系统的指导,全面提高助教的业务能力,关心助教思想进步。各系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有计划的安排助教参与日常的工程实践活动和寒暑假下企业锻炼。

    第六条 新教师应按系部和导师的要求,记录助教期间的工作情况,助教期满由导师对新教师完成教学辅助环节的情况作出鉴定,各系部应定期检查助教的管理及助教工作。

    第七条 助教期满,在助教本人和导师写出培养总结和评语基础上,由各系部组织对新教师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和评议,并组织试讲考核,写出考核意见。试讲验收时须邀请教务处、人事处和系外督导教师参加。

    第八条 被认定其授课教师资格的助教可承担1-2门课程的教学。暂不合格的教师,应继续承担助教工作,待下一轮重新考核。两年之内考核均未合格的教师,须转至其他非教学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学校认可助教工作任务为职称评定中要求的教学工作量和教育管理经历。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新教师助教期间的劳务酬金按以下标准核发:岗位津贴参照行政人员津贴1标准执行,课时津贴按照行政津贴2的7级标准执行。助教期间试讲课时不计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按照每月200元计发工作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教师助教制度自2012年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系部的《新教师助教制度实施细则》,并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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