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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3-09-28  来源:   点击量: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教学的事项。

1.学科和教研室设置、调整,教学计划制定、修订;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总支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研究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等议题由院长主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经费预算、年度工作总结;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招生与就业;人才引进、聘任、培养、培训;教学管理、系部建设、安全与稳定等);研究涉及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管理与服务、大型活动策划与协调、津贴分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重要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含助理)和党总支委员。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如研究教学、科研工作,应邀请教研室主任、部分教授代表列席,研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邀请分工会主席和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列席。

第八条 会议须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该同时参加,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并作好会议记录。

四、决策程序

第九条 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定。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如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对重大议题意见不一致,不得上会。

第十条 会议准备。党政联席会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对重要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十一条 酝酿意见。经审定同意的重要会议材料,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与会人员要了解内容,酝酿意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讨论研究。会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学院领导作出说明,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会上由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院长或书记原则上最后发言或表态。

第十三条 作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时要进行集体表决,获得实到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向学校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五、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后应及时形成《党政联席会 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后,应就决定事项明确承办单位、责任人和督办人。督办人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六、纪律监督

第十六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经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组成人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当回避。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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