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7    浏览次数:

各系部、处室、教职工:

因学校业务发展,根据税务局的要求,我校将于7月初从小规模纳税人升为一般纳税人,因纳税人身份变更,涉税事宜发生重大变化,以下事项提请相关部门人员注意:

1.采购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体),购买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购买应税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购买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事项报销,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真实,出票单位和开具项目必须与合同单位及项目一致。

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规范开具,报销时需向财务提供发票联和抵扣联,其中绿色为抵扣联,报销时随附件提交,无需粘贴。

4.除非已签订的合同对发票类型有约定外,2020年7月8日及以后开具的发票,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开具的报销业务不再受理。

5.后勤服务中心、工会经费报销暂不在本通知范围内;汽车票、火车票、机票、通行费发票详见附件。

本通知也将根据国家税政变化进行适时变更调整。

附件:2020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式样及规范要求.docx

计财处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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