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纳税人一方面需要在次年3-6月对前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另一方面如果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学校计财处专门整理了2021年全校老师在申报及确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清单如下:
问题一:附加扣除项信息没有变化,是否还需要进行操作确认?
问题二:哪些情况必须进行修改?
问题三: 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变化,附加扣除项如何在手机上进行确认?
问题四:填写完毕以后,发现错误如何修改或作废?
问题五:2022年附加扣除项需要进行修改,如何操作?
问题六:2022年附加扣除项需要作废,如何操作?
问题七:2022年附加扣除项需要新增,如何操作?
问题八:2022年附加扣除项首次填写,如何操作?
问题九: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问题十: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继续教育附加扣除?
问题十一: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问题十二: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问题十三: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赡养老人支出扣除?
问题十四: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问题十五:没有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不可以补报?
问题十六:前面月份没有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多扣的税款怎么办?
问题十七: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怎么选择?
问题十八:从其他单位调入我单位的老师,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问题十九:哪些人可以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针对以上问题的解答,可参见附件(点击可下载)。
附件(请点击下载):
答个税疑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