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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招收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30   浏览次数: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来华留学生招收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院国际化教育水平,增进对外交流,规范外国留学生的招收、培养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为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学院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四条 非学历生招收语言进修生。招生对象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外籍人员。

第五条 学历生招收三年制专科生。招生对象为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以上学历,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非中国国籍人员。

第三章招生流程

第六条 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

(一)招生宣传工作;

(二)组织报名工作,审查申请人资格;

(三)留学生录取工作;

(四)留学生报到注册及签证手续办理。

第七条 学院外事办公室制作年度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材料,及时更新学院英文网站及其他相关合作招生平台的信息,做好年度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招生时间为每年5月至6月,被录取者于9月初来校报到。

学历教育留学生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如申请者为在校生,须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预计毕业证明。非中、英文本的证书还需提供中文或英文翻译件;

3.有效护照复印件三份

4.五张护照照片

5.其他奖学证书材料

第九条 申请材料经过外事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招生审批流程通过者,学校方予以录取。

第十条 学生一旦录取,留学生管理办公室7月底前将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发放给学生。

第四章 收费

第十条 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费用

备注

学历生学费

12000/年

国家标准14000/年

语言生学费

12000/年

国家标准12000/年

住宿费

2000/年(四人间)

2人间/4人间可选

含床上用品费

书本费

800/年

按实际书本费结算

保险费

800/年

按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标准

居留许可证办理费

800(1-3年)

体检费

400/年

第十条 住宿及生活相关

(一)住宿:2人或4人合住一间,设施良好,配有卫生间。每人配有床、床具、衣橱、书桌。每间宿舍配有空调、热水器及淋浴间、洗衣机、网络。

(二)公共设施:自炊式厨房,配有冰箱、微波炉、电磁炉和电饭锅、灶台餐桌以及炊具餐具。配有电视机的公共活动室。

(三)住宿费用包括:免费用水及免费用电100度/月/人,超额部分按照学校规定由个人承担。

(四)学校食堂售卖一日三餐,学生可凭校园一卡通购买。食堂伙食费约500元/月/人。学校生活费奢俭自便。

第十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学校教学收费标准统一收取留学生的报名费、学费与保险费。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代财务处收缴留学生费用(仅限刷卡收费方式),财务处负责收缴留学生缴纳的现金及转账业务,并开具正式发票。

  1. 奖助学金

第十 为吸引更多优秀外国学生报考我校,鼓励在校来华留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一批品学兼优的来华留学生人才,促进中外人文交流,特设立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奖助学金。

第十 学校成立“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作为学校评定留学生奖助学金的常设机构。成员由学校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处、相关系部以及相关学科的教师组成。留学生奖助学金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十 奖助学金资助对象学历制专科优秀学生,期限为1学年。奖助学金包含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来华留学生助学金、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奖学金。

(一)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根据《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

(二)来华留学生助学金

免交1学年学费、住宿费,提供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费、基本生活费和往返四程国际机票。

(三)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我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的留学生或者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学生工作、文艺比赛、文化交流等方面活动,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在校留学生。

第十八条留学生申请奖学金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外国籍公民;

(二)申请者需身心健康,能够很好地适应在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学习和生活;

(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

(四)学业成绩优异,品学兼优;勇于创新、积极实践。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一) 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纪校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二)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 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不及格者;

(四) 在申报奖学金时,严禁各种类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所有学年度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申请方式及审核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留学生,可向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审核材料。不提交申请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评选资格。

评定奖学金的支撑材料包括:在校留学生学期考试成绩单和相关院系推荐证明、获奖证书;学期内在艺术、体育、文化交流、公益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获奖证书、证明等。

奖学金评定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留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将进行答复。

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上报学校最终结果,并公布最终获奖名单。获奖留学生将获得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相应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条 权利与义务

凡符合某项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留学生,有权申请参评该项奖学金,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法干预。

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同时适当听取留学生意见,对当年奖学金评定细则进行修改和调整。

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违反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纪校规的获奖留学生,评审委员会有权调整、扣发奖学金,直至取消该生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时间

四川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

  1. 招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招生工作必须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涉外法律和涉外规定,按照外交部、公安部、教育部等国家机关的规定,严格管理好招收的留学生。本着“外事无小事,事事要请示”的涉外原则,及时并定期向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外办学中出现的涉外事件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将全面负责留学生的工作,包括接送、食宿、教学和其他活动。食宿安排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并随时掌握每个留学生各方面的情况,以配合国家安全部门、公共安全部门对外国人的管理和调查。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需为其办理校园卡与学生证,通报教务处为学历教育留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章 报到注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学新生必须持《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校报到注册。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说明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入学新生须在入境后24小时内须交验护照及签证,同时交八张二寸免冠照片,以作为办理学生证、图书证、居留证等证件之用,填写《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入学登记表》。从国外来的新生须到德阳市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凭卫生检疫部门的证明于十日内到德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居留许可,无故超过期限,将处以罚款。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主动向学校申述理由并请假,如确系无法提前请假者,事后必须向学校出示有效证明,否则一律按旷课论处。留学生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即丧失入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部门批淮,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往返旅费由本人负责。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必须在下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学校指定的有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留学生要按规定日期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并在教学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说明情况,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因其它事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停发其奖学金,并限期两周内离校回国。回国旅费由本人负责。

第八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接收留学生的各系根据总体教学计划,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制定本专业的留学生培养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学制为三年。留学生教育实行学分制,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 课程学习要求

(一)留学生应当参加和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如实记录留学生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二)汉语是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未达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院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总体教学计划,合理安排留学生参加课程实训、校外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及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与评价

(一)除免考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课堂测验、半期考试、学习态度和纪律等确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总评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如留学生因语言能力等合理原因而无法参加统一考试,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所在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该门课程可采取技能考核的形式完成考核。

外国留学生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无故要求调整考试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留学生,应提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经国际交流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缓考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课程正常考试成绩不及格或被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者(考试违纪、作弊者在解除处分前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重考、重修,待解除处分后方能参加重考或者重修),可在下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和所有重修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即必须算平时成绩),重考不计平时成绩。补考不及格可申请重考或者重修。学生课程考核已合格,但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考或重修,其成绩可按高分登记。体育课成绩不及格不参加重修,直接参加重考。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没有补考和重考,只能重修。

第三十三条休学

  1.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表》,并交验必要的证明,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获得批准后,留学生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每次至少一学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2. 休学期间,学生应离开学校回国,或由其本国教育相关部门为其安排疗养地点及有关事宜,自休学之日起学校停发其奖助学金,停止其学生待遇,并在15日内离校。

(三)休学回国往返路费一律由本人负责。

(四)休学期间一律不得在中国受聘谋职或从事其它与疗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违犯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的活动,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院的有效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有关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四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1. 在学院规定的最长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在此列);

2. 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3. 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4.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者;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8.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9. 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10. 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11. 自愿要求退学者。

(二)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的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淮,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的学生,自决定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并在5日内离校回国。

(五)退学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借用物品,否则不予办理学历证明及应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

(一)学生完成教学计划内规定课程,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并通过考核,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省教育厅统一颁发并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二)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留学生毕业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办理延长居留许可手续。毕业留学生并应在15日内离校。

第九章 在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留学生辅导员,了解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问题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和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同意,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考勤由留学生所在系部和任课老师共同执行。每月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非假期期间不得外出旅行,利用节假日或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并向系部及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报备,给出具体行程及联系人。

第四十三条 纪律处分由学生处同有关系部根据学生违反纪律情节,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十章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体留学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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