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新生因创新创业实践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批后,最长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二)新生因患严重身心疾病并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三)新生应征入伍并提供相关材料,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获得批准后,学校将及时在学信网上予以注明。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详见《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复查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将获得学院“教学管理系统”的个人账号和密码,凭此账号和密码可以在“教学管理系统”中进行选课、评教、重修重考报名等教学活动,以及查阅教学计划、成绩档案、出勤情况和考试安排等相关教学信息。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需在规定日期到校并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必须提前告知学校,说明情况,待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因其它事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按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详见学校相关资助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后在系(部)“报到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见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相关规定),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所有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及学习记载(奖励及处分)均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上进行。电子注册包括学籍注册、学年注册和学历注册三类。
[1] 学籍注册:新生到校报到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复查合格者,学校将为新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注册,成为我校 “注册学籍”的在籍学生。学生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个人信息和学籍信息的核对。
[2] 学年注册:在籍学生每学年须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年注册,同时完成学生的学籍记载。学生正常的学籍状态应为“注册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的学生暂不予以学年注册,其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只能以旁听生的身份参加学校除考试外的各种教学活动,不能进行学历注册,不能颁发学历证书。
贫困家庭的学生凭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可以申请缓交学费,或申请助学贷款等其它形式的资助,按学校规定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岗办理学年注册。
[3] 学历注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在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后(详见本规定第九节)才能进行学历注册并颁发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节 学制与修业期
第十条 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中规定的学制为准。学制即学生标准修业年限,最长修业期即学生学习的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最长修业期为:规定学制+延长学习年限(3年)。超出最长修业期仍未达到毕(结)业要求的学生,学校按“退学”注销其学籍。
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和因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其最长修业期规定详见本规定第七节。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详见第九节),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按学校规定结算学费。
第四节 教学计划、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经学校核准的人才培养工作基础性文件,规定了学生的学制、招生对象、学分要求、技能等级证书要求、课程设置、课程学分、课程教学进程等非常重要的教学信息,是学生毕业审核的主要依据。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素质拓展限选课、外语限选课、中国传统文化限选课、体育限选课及公选课)和顶岗实习三个组成部分。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修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是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的前提。
教学计划中的军训、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三个环节不计入学分统计范畴,但军训是学生一门必修课程,是学生毕业审核条件之一,如成绩不合格不能进行学历注册,不予核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需在学期末(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凭本人的账号和密码在“教学管理系统”上选择下学期修读课程(新生入校第一学期由教务处代选课程),所选课程经审核通过后方能取得修读和考试资格。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顶岗实习由“教学管理系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度自动为学生代选(除非学生本人在选课工作结束前书面提出申请更改学习计划并经其所在系(部)教学负责人审批同意),限选课由学生本人在系(部)的统筹安排下和班级导师的指导下,在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程目录中选修,公选课由学生本人在教务处公布的公选课目录或学校提供的网络通识课程中选修。
第十四条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审核通过,必须参加该课程学习,主动接受老师的教育和管理,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原则上学生一律不得自行终止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否则以旷课或旷考做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原则上所有课程均须在课程教学结束后组织课程综合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形式和方法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各门课程的特点由教研室提出初步意见,报系(部)审核同意。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A、B、C、D、E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和百分制之间的换算关系见表一。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综合考核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平时测验、半期考试、学习态度和纪律等确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40%,综合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60%。若综合考核成绩小于45分,课程成绩不再进行综合评定,直接以综合考核成绩作为其课程成绩。课程成绩及格(≥60分),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期末成绩做零分处理:
[1] 一学期内一门课程旷课次数累计大于或等于三次(6学时)者;
[2] 一学期内一门课程缺课时间累计大于或等于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未完成课程实验者。
第十八条 学生如当学期有理论课程成绩不合格,在下学期开学前可以免费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实践技能课、顶岗实习课程成绩不合格只能重修,不能参加补考或重考。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已合格,但对课程成绩不满意,均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一般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具体时间以教务处网上通知为准)通过“教学管理系统”申请课程重修或重考,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后参加课程重修或重考(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2周周末)。各种实践技能课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补考或重考,只能重修。每位学生每学期原则上最多只能申请3门课程的重修。重修期间对学生的管理按照《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正考合格课程报名并参加重修、重考后,以高分按正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考考核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三天出具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才有效,事后补办无效(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缓考安排在次学期补考或重考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入我校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后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转出学校所学习的课程要求不低于我校相应专业相同课程的要求,经教务处按程序组织审核后,成绩和学分有效,可申请免修,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我校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和学分,教务处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记为公选课学分。
学生免修课程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专业教学计划、对方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技能等级证书等),经我院开课系(部)教学负责人组织审核、教务处复核,可获得我院相应课程学分并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予以登记注册,但其课程成绩最高不得超过70分,绩点最高不得超过2.0。
学生通过在其他学校学习,所获得的与学校专业教学计划中教学内容相同的课程成绩,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考核合格后可予以认定,获得相应的学分。认定后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免修或免考。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定为公选课或顶岗实习学分。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计算机、体育等课程及实践性极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持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工作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该生体育锻炼和考核项目,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为综合反映学生的学业状况,采用“学分绩点”进行评估,并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课程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如表一所示:
表一:成绩分数、等级、绩点换算关系表
百分制与绩点对应关系
| 五级制与百分制和课程学分绩点对应关系1
| 五级制与百分制和课程学分绩点对应关系2
|
课程成绩
| 课程学
分绩点
| 课程
成绩
| 对应
百分制
| 课程学
分绩点
| 课程
成绩
| 对应
百分制
| 课程学
分绩点
|
90≤课程成绩≤100
| 4.0
| 优
| 90
| 4.0
| A
| 95
| 4.0
|
85≤课程成绩<90
| 3.7
| A-
| 87
| 3.7
|
82≤课程成绩<85
| 3.3
| 良
| 80
| 3.0
| B+
| 83
| 3.3
|
78≤课程成绩<82
| 3.0
| B
| 80
| 3.0
|
75≤课程成绩<78
| 2.7
| B-
| 76
| 2.7
|
72≤课程成绩<75
| 2.3
| 中
| 70
| 2.0
| C+
| 73
| 2.3
|
68≤课程成绩<72
| 2.0
| C
| 70
| 2.0
|
65≤课程成绩<68
| 1.7
| C-
| 66
| 1.7
|
62≤课程成绩<65
| 1.3
| 及格
| 60
| 1.0
| D+
| 63
| 1.3
|
60≤课程成绩<62
| 1.0
| D
| 60
| 1.0
|
课程成绩<60
| 0
| 不及格
| 45
| 0
| E
| 45
| 0
|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
|
∑(参与计算的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
|
式中课程类型系数:必修大类重点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取1.2,普通必修课程取1.0,选修课程取0.8。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生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五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通过上述几种考试获得的成绩不再限分,但该课程学分绩点统一为1.0。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重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课程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经课程所属教研室签字认定,再由系(部)教授委员会签字认定后,交教务处予以确认记载。
第五节 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第3-4周(补考结束后)对学生进行成绩清理,对未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教学内容的在校生视情况给予学习提醒、试读、留级或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落实相应的教育或善后工作。学习提醒、试读、留级、退学不是处分,不计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学生学习提醒:
上一学期学生获得的学分总和不足18学分但大于或等于14学分者;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须转入试读:
上一学期学生获得的学分不足14学分但大于或等于8学分者;
学生试读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对其做留级处理。
[1] 一学期取得学分总和小于8学分者;
[2] 试读达到3次及以上者。
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执行下一个年级的教学计划,留级学生在原年级所获得的各类学分经认定后仍然有效。
在学籍处理中因无后续班级可以留级时,按试读处理。
留级学生留级前的学籍处理不再累计到留级后的学籍处理中。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学生退学处理:
学生因学籍处理第三次留级,应予以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学生因学籍处理留级在最长修业期(学制+3年)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予以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须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详见《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特殊情况者,可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申请转专业:
[1] 创新创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者;
[2] 休学后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3] 因患病或者生理条件限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的转学行为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具体转学办法详见《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办理完转专业、转学手续之前,必须遵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安心在原班级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处理。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含休学、留级)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 一学期内缺课时间累计大于或等于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学生休学,原则上休学期为一年,累计不超过三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对因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其休学创业期经认定后,不计入修业年限。具体办法见《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生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在实习期间,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学生实习期满后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同意复学。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或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完学费结算及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如申请提前一学期复学,须满足复学后所在班级当期应修课程的不合格率高于75%,方可提前复学到原专业学习。学生在休学前班级所选课程均不撤课,毕业时计入毕业学分结算。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含创新创业休学)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或续休者,按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学制+3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含创新创业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续休、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未经请假或因其它事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对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出具退学文件。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在接到退学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须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办理退学手续时,教务处给学生核发写实性学习证明。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的退学文件送达后,由学生处统一报教务处按“退学”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自愿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教务处给学生核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校对自愿退学学生出具同意学生自愿退学文件。教务处收到自愿退学文件后按“退学”注销其学籍。
学生在申请自愿退学过程中,应给予充分的考虑时间,自愿退学后学生将不能再申请恢复学籍且学校不再就自愿退学一事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学生退学文件的存档和送达。退学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同时由学生处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习期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可以办理肄业证书。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期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军训成绩合格、操行评定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注册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及省级教育管理部门通过后方可进行学历注册及学历证书颁发。
第四十七条 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在最长修业期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期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学业达到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正式行文后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为其换证日期。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信息修改具体办法详见《四川省高等教育在校生基本信息修改确认暂行办法(试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