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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7-20   浏览次数:

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用人才,学校将通过学费减交、缓交和困难补助等方式给予经济困难学生以实际关怀与帮助。现制定本扶助办法如下。

一、学费减交、缓交

(一)学费是按国家政策规定,向学生必须收取的费用,每个学生在学年开学时均应全部交清所有费用。学生交清全部费用后,方可报到注册。

(二)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考察学生本人在校品学优良,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本着“实事求是,尽力扶助”的原则,可以考虑减交或缓交部分学费。

1、学生是孤儿或半孤儿,且家庭缺乏经济资助。

2、父(母)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其他经济来源。

3、家庭遭受了特大的意外灾害损失,而无力缴清费用。

(三)符合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学生,在开学报到时必须出具以下手续:

1、乡镇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2、本人困难申请(含家庭经济状况的说明,家长签名)。

3、辅导员、班主任、班支委对申请学生生活及学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以上材料由经济困难学生交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部,系部汇总本系部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学生处复查、汇总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最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后予以部分减交、缓交。

二、困难补助

1、凡在校品学表现优良,其基本生活不能正常保证的特困学生,学校可根据情况予以适当生活补助。

2、申报材料、报批程序与学费减交、缓交的材料、程序相同。

3、困难补助可按月发放,受助学生月初到系部领取。

三、其他

1、学费减交、缓交和困难补助标准另定。

2、对享受学费减交、缓交和困难补助的学生,均张榜公布,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3、以上学生如有不良表现者,将取消其困难补助;家庭经济条件改善的情况,将终止其困难补助。

4、申报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影响其学费减交、缓交和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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