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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与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 2014-10-31   浏览次数:

一、考勤

1.为了严格学院的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凡我院教职工一律进行考勤。学院根据考勤记录和有关请假凭证计发工资和学院津贴。 2.各系(部)处室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切实做好出、缺勤记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人事处。

3.实行坐班制的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中途溜号。

4.不实行坐班制的老师和实行弹性工作制的职工,有关系(部)处室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在实施中要严格掌握,不得放任自流。 5.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忠于职守,不准办私事、干私活,不准带小孩上班;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从事文娱体育活动。

6.请假规定:

①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严格掌握,确有特殊情况,非本人亲自办理不可者,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方为有效。

准假权限:班组长可批准本班组内职工事假一天,部门领导可批准本部门职工事假三天,超过三天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超过十五天者必须经院长审批。

事假期间工资部分按实际天数只扣除活工资,不享受学院津贴。

②病假:病假期间必须持有医院医生签发的病休证明,经领导签字同意方能按病假对待。病假期间的不扣工资,但不享受学院津贴。

③探亲假:

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规定:我院教职工探亲一律在寒暑假进行,如果假较短,可补足探亲假的天数;偶有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安排的,应经院长特许。

④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

上述假期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期间的不扣工资,但不享受学院津贴。

二、奖惩

1.为了不断提高全院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除日常工作按津贴分配办法予以鼓励、督促之外,对有突出贡献或过失的同志还要按本办法予以奖励或惩处。

2.学院教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予奖励。

①忠于职守、工作成绩优良,遵章守纪、模范作用突出者。

②在教学、管理、生产、科研、服务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含教改成绩突出、科技服务突出、学术论文在院外公开发表等),对学院有显著贡献者。

③师表作用好,事迹感人,成效突出者。

④敢于坚持原则,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显著功绩者。

⑤爱护学院公共财产,修旧利废,增收节支成绩突出者。

3.奖励分为:授予院、处两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授予奖状、奖品、奖金;几种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4.荣誉称号的评定由院工会组织评比,院党委和行政审查确定。

5.学院教职工有如下之一者,应于处分。

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条例者。

②不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影响恶劣者。

③消极怠工、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学院工作者。

④欺骗组织、挑拨是非,破坏学院安定团结者。

⑤偷盗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财产者。

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参与嫖娼、卖淫、吸毒、赌博、迷信等丑恶活动者。

6.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给予扣发奖金、工资等适当经济处罚。

7.处分由所在部门提供材料,经人事、保卫部门整理后,报学院行政研究,党委审定后实施。

8.凡本院教职工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者,一律开除。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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