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公务出行保障工作,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法)〔2018〕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参考四川省教育厅《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实施办法》(川教〔2018〕14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车辆为权属归学校且用于定向保障公务及业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编制及核定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公务用车购置、报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五条 学校车辆仅限公务及业务活动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机要应急公务用车
1.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
2.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业务用车
1.业务保障用车:招生就业、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各种会议、运送试卷、参赛、慰问、财务取现、报送材料等。
2.对外交流与合作:参加重要外事活动用车。
3.维护安全与稳定:保卫执勤及突发事件处理用车。
4.教育扶贫帮扶:精准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用车。
5.离退休干部服务:离退休老干部参加省、市、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
6重大及重要公务接待用车(迎评、校庆、会议、活动、接站等)。
7.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安排的紧急公务活动。
第六条 学校公务车辆管理调度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实行分类审批、先批后用、统一调度。
第七条 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公车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喷涂公务用车标识,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保险、维修保养、用油实行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实行审批制,学校委托修理厂建立维修保养档案。公务用车在德阳市主城区外发生故障,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在当地修理。
第十一条 车辆用油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制。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任务结束后,定点停放。除特殊情况外,节假日期间应当封存停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驾驶使用公车。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驾驶员为公务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驾驶的公务车辆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行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安全、文明、节约出行。
第十四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公务用车分管领导是驾驶员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建立月度安全例会制度,对驾驶员进行思想政治和安全行车教育。
第十六条 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责任、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各部门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并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新出台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