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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第三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31    作者:     来源:     点击:

学院各部门:

根据《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川工程行〔2012〕54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确保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工作(第三批)的顺利实施,经学院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部门负责将有关精神传达到相关教职工。

一、组织领导

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选房工作(第三批)由教职工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资产后勤管理处、人事处、院纪委、院工会等组成选房工作组,负责选房工作(第三批)的具体实施。

二、选房顺序(第三批)公布

2015年1月4日公布选房顺序(第三批)。公布地点:校内家属宿舍、学院工会办公室(行政楼一楼)、资产后勤管理处办公室(行政楼5楼502室)。

若对公示信息有疑问,请于2015年1月7日上午12:00前到资产后勤管理处办公室(行政楼502,电话:2651115)进行核对。

三、选房时间、地点和步骤

选房时间:2015年1月8日下午4:00

选房地点:资产后勤管理处办公室(行政楼502)

选房步骤:

1、按照选房排序进行选房

2、选房具体程序

(1)等候。选房人员按照公布的选房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选房地点;

(2)签订承诺书。选房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参加选房。未享受福利房的教职工签订未享受福利房的承诺书,已享受福利房的教职工签订退还福利房的承诺书。

(3)选房。按选房序号每5户一组进入选房现场,每户选房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每组选房时间为5至10分钟。

(4)登记签字确认。按选房序号逐一登记签字确认。

3、具体要求:

(1)选房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参加选房。

(2)选房人员按照公布的选房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选房地点,无论什么原因迟到或连续唱号三次未到者,以次顺延递补,但选房人不能在当组选房,只能在下一组第一个选房。

(3)按选房序号每5户一组进入选房现场,每户选房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每组选房时间5至10分钟。

(4)房号一旦选定,签字后无论什么原因一律不得更换。

(5)未交纳购房定金又未经学院学院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缓交的教职工视为自动放弃。

(6)因出差、学习、上课等原因不能按时到场者,可委托他人选房,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双方签字确认,加盖所在部门公章,离退休人员加盖院工会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选房。

四、房源、楼栋、户号、户型、建筑面积和楼层调节

1、学院预留12套120 M²的房屋主要用于正教授等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可供申购人选择的房源共30套90 M²。

2、楼栋、户号:楼栋从靠沱江桥开始沿莹华山路顺时针分别为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每层的户号从靠沱江桥开始沿顺时针分别为1、2、3、4、5、6号。每户的户号为楼栋号—楼层—户号(如:2—06—3)。

3、户型面积由设计单位提供,最终面积以德阳市房管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根据设计单位的设计,户型具体细分为:

户型

单套套型面积(含公摊)单位M2

阳台(全面积)单位M2

单套建筑面积(含公摊、阳台)单位M2

户数

A

82.98

12.51

89.24

136

B

82.60

14.61

89.91

136

C

109.16

20.87

119.60

136

A1

82.43

12.51

88.69

17

B1

82.06

14.61

89.37

34

C1

108.44

20.87

118.88

34

D

113.50

12.51

119.76

17

4、公寓价格和楼层调节

(1)学院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政府定价,以保本为原则,按照德阳市房委办核定的价格执行;

(2)公寓价格暂定为比同楼层价格少40元/平方米,最终仍按照德阳市房委办核定的价格执行(按照政府批准的德建发『2010』586号文要求,将日照不满足要求的住房定义为“公寓”)。

(3)楼层调节暂按下表计算:

楼层调节表

楼层

调节率

备注

十八楼

-2

顶层

十七楼

-1

十六楼

0

十五楼

0

十四楼

+1

十三楼

+2

十二楼

+3

十一楼

+3

十楼

+3

九楼

+2

八楼

+1

七楼

+1

六楼

0

五楼

0

四楼

-1

三楼

-2

二楼

-3

注:其中“0”为基本定价,“ 1”为楼层价格调节基数;“1”为30元/M²。

(如五楼调节率为0,房价为核定的基本价;三楼调节率为-2,房价为基本定价―2×30元/M²;十二楼调节率为+3,房价为基本定价+3×30元/M²)

五、教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和税费。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川工程行〔2012〕5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代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