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件”)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2014〕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证件包括: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的原件、复印件、扫描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复印件、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国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并登记备案、确认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以及加盖学校公章的证件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加盖学校公章的证件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指依法代表学校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的身份证明,此办法不包含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档案室负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保管与使用等事宜。学校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申请、变更公示信息抽查、年度报告书及证件复印件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办理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可提供证件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
(二)申办社会保险;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校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办理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报或办理海关事宜;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学校开立账户、招投标等工作事项时,可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档案室要安排专人负责证件管理和使用,并建立使用台账。如无特殊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只提供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程序为:
(一)使用部门或个人须填写《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法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借出审批表》
(见附件)
(二)《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交学院办公室办理使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1.使用证件复印件,使用部门或个人须在复印件上写明使用事由、使用期限,方可加盖学校公章使用;
2.使用证件扫描件,使用部门或个人须以水印形式标明使用事由和使用期限。
第九条 借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完成第八条第(一)、(二)条要求后,经院长审批签字,方可借用。在证书原件使用期间,档案室应派专人跟随,监督证件原件使用,使用后及时收回。
第十条 开展第六条、第七条活动时,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若未使用或退回的,使用部门应及时将其上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销毁。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禁止借用: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者批准权限不当;
(二)借用事由违法违规或有误;
(三)仅涉及个人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编造、非法买卖证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证件的,情节较轻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会通过后,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