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

学校文件

关于印发《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与技术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9    浏览次数: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员工开展横向科研与技术服务项目的积极性,规范横向科研与技术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推动学校“特高”建设,在广泛征求基层教师、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与技术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各部门,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该办法于2019年1月起试行两年。

附件:《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与技术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9日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横向科研与技术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员工开展横向科研与技术服务项目(后简称横向项目)的积极性,规范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提高横向项目的完成质量,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通知》(川委办〔2016〕47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高校综合改革提升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支撑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 〔2016〕10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学校开展科学研究、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技术改造、市场调查、决策咨询等具有一定研究内容、成果形态和学术价值的科研与技术服务项目所取得的经费,一般性生产制造、社会培训和社会服务等项目不在此列。

第三条横向项目均需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后统称合同)。合同格式文本由科研处参照国家相关部委范本统一制定。合同是科研活动开展、经费拨付和使用、项目验收、资产归属权划分等行为的依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业务部门(后简称系部)和科研处联合审核,重大项目还需法律顾问审核,用印审批手续按学校规定办理。合同须在院办、科研处和计财处各留存一份。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合同(协议)约定制管理。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经费到账后,计财处予以公布,项目组凭合同到计财处认领项目资金,领取到账通知单,并到科研处办理立项、编码、经费预算审核等手续。计财处按编码为每个项目建专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费需编制预算并按预算开支。如合同中已明确了经费预算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明确科研经费为包干使用的,须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行编制预算,由系部、科研处审核后执行。分期到款的项目,按到账经费编制预算。经费支出应优先满足科研与技术服务任务的开展。

第六条项目经费预算可按研究开发费、研发业务费、报酬、奖励计提费、税费五部分据实合理预算。

1、研究开发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外协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2、研发业务费:主要是指项目研究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招待费等。

3、报酬: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的报酬。

4、奖励计提费:学校提取项目每笔到账经费的10%作为奖励,对如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通过委托方验收的项目,奖励计提给项目所在系部相关人员与项目组成员。

5、税费:项目经费需按国家规定和现行办法缴纳税金。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委托单位(或者系部)和科研处审核后,计财处予以调整(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支出与报账

第八条项目经费的支出与报账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不得支出项目经费。

第九条项目研究中涉及10万及以上的采购事项,由项目组委托学校招标办或学校签约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条项目研究过程中采购的设备,除项目委托合同中已约定不属于学院外,其他均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经国资处验收方可报账。

第十一条 差旅费、招待费等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学校的相关标准与规定,其中招待费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经费的10%。

第十二条报酬支出

1、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

2、按月连续领取劳务费的外聘人员(领取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需附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酬由项目组填写项目劳务费发放表,项目负责人与领款人签名,计财处发放。

4、报酬应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项目开支报账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或预算开支范围签字后直接到计财处报账。

第四章 结项与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按时完成委托任务后,委托方需出具验收证明,项目组持证明材料、结题材料到科研处办理横向项目结项手续和成果登记,若横向项目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项目结项后,合同中有约定后期服务期限的,按约定时间到计财处办理项目结账手续。合同中无约定的,应在项目结项后2个月内到计财处办理项目结账手续。

第十六条横向项目结项时所剩的经费为结余经费。结余经费如合同无特殊约定则可用于项目组的劳务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劳务酬金分配方案,由系部、科研处审核签字后报计财处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原则上经费不拨出,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其他成员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如未按时通过验收,按合同处理后续事宜,学院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中收到委托方划转的经费,学校根据实际到款额开具发票。对于要求提前开具发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计财处审批后开具发票,持票人应负责催缴并收回项目经费款。不准无合同开具发票;不准以虚假内容开具发票;项目合同分次、跨年度拨款原则上不得一次性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横向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经费中支取。若项目经费不足,可由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开支;如仍不足,可向学校借支,借支的费用由借支人负责归还。

第二十一条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需我校偿付的款项,应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劳务费、学校计提奖励费支付,若项目经费不足,可由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开支;如仍不足,可向学校借支,借支的费用由借支人负责归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原《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工程【2014】33号)及《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2017】56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