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学校科研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学校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在广泛征求基层教师、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办法印发各部门,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于2019年1月起试行两年。
附件:《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9日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完成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学校自立科研项目。
1、国家科研项目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和军委装备发展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科研项目指除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地方政府科研项目是指除第2款所列省市以外的各地级行政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其他科研项目指省部和地方政府中非科研主管部门或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以下各级行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5、横向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科研项目。
6、学校自立科研项目指学校自筹经费资助并由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
本条1~4款所列科研项目统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实行学校、系部(含研究所、工程实验室、校办企业等中层业务机构,以下统称系部)两级管理。学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国家、省市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各系部是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涉密管理、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科研绩效考核;
计财处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国资处、招标办负责科研项目仪器设备、耗材等采购及验收入固管理;
产学办负责专利等科研成果的投资、转让等相关工作;
档案室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监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六条纵向项目申报由学校科研处负责协调组织并制定申报方案,各系部按科研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
第七条纵向项目申请人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要求,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并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凡要求进行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的,要委托具有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新或检索。
第八条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各种科研合同(合作协议),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校跨系部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各系部负责本系部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本部门科研合同(合作协议),为科研活动提供条件保障,协调、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协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第九条纵向项目申请材料由各系部组织审核,若需要系部签署意见的,签署意见并加盖系部公章,统一报送学校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查汇总,并报学校批准后报出。
第十条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研处、计财处、系部指导、协助负责人进行预算编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我校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确保业务的相关性、真实性,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系部审核合作单位资质,学校科研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二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作研究合同。
第十三条承担横向项目,需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程序签批。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经费到校后,由学校科研处组织立项。
第十四条所有新立项目,经费到校后均由学校科研处按项目类别统一编码立项,建立项目科研档案,计财处按编码进行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横向科研与技术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所有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学校正式聘用职工。我校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技人员、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我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纵向项目获批或横向技术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应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七条校内跨系部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系部负责组织计划实施,项目负责人要与其他系部的参加人员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系部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八条在各立项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应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纵向项目立项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子(分)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子(分)项目进行管理,并应对主项目负责人负责。未经项目立项部门或学校科研处批准的不得设立子(分)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各类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遵守各类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
第二十一条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规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学校科研处应会同各相关系部对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系部、学校同意,报项目立项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立项部门同意后终止,撤销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立项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立项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1、科研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合同书、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执行报告)、验收或鉴定申请书、研制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等)。
3、项目结题后,科研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留存管理。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保密
第三十条所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涉及保密项目的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保护技术秘密承诺书。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学校科研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凡是具有密级的科研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且情节较为严重的项目组人员,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管理按《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