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06    浏览次数:



川工程院党〔2019〕5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受聘承担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全体教职工。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术造假,学术不端,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学校教职工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不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2.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3.调查核实结束后,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

4.学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5.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学校处理意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6.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91030